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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不合格 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海淀环保局开4张罚单

2017-07-24 11:34  点击:315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413号、414号、415号、416号行政处罚公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0日联合海淀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6号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连牌型号为FD20TA出厂编号为182721的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环保罚字﹝2017﹞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0日联合海淀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6号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斗山牌型号为D20S-3出厂编号为BG-02474的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环保罚字﹝2017﹞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0日联合海淀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6号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斗山牌型号为D20S-3出厂编号为BG-02532的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环保罚字﹝2017﹞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0日联合海淀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6号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斗山牌型号为D20G出厂编号为JT-60089的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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