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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给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加装“信号灯”

2017-09-23 08:56  点击:241
近期,为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指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综合配套措施重点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预警等级相互转变实施综合管理。对于红色预警区,实施的管控措施最严格,包括最严格的区域限批,对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企业、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对于绿色无警区,实施鼓励性措施,包括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等。对于预警等级之间相互转变的地区,超载等级恶化的,参照红色预警区的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管控;超载等级改善的,将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就长效机制的特点,该负责人表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既对全域国土空间进行定期监测预警,也对超载地区开展加密实时监测预警;二是注重软硬结合,既要建设好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等“硬件”基础,也要健全管理机制、管控措施等“软件”配套;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既要让资源环境超载地区受到惩处,也要让资源环境改善地区得到鼓励;四是注重形成合力,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开展监测预警。

为保障长效机制高效实施,《意见》从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了完成重点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细化配套政策。《意见》对各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提出各单项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完善监测站网布设,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加快制定出台土地、海洋、财政、产业、投资等细化配套政策,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切实发挥资源环境监测预警的引导约束作用。三是提升保障能力。《意见》对人才队伍和经费保障作出了明确要求,要综合多学科优势力量,建立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提升监测预警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同时建立监测预警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高效运转、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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