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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环保部颁布新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017-09-07 11:02  点击:489
2017年8月22日,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全面推进石化工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石化工业模块同步开启。

本次发布的“石化技术规范”制定的原则是基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既不加严,也不放松,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兼顾地方差异化环境管理需要。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下一步环境管理打牢基础。
 
2017年8月22日,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全面推进石化工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石化工业模块同步开启。

“石化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石化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指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石化技术规范”不适用于石化企业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火电技术规范”的规定,已经有不少石化企业获得了火电部分的排污许可。本次申报,依然用同一个账号登录申报系统,选择石化工业相应模块填报即可。

考虑石化工业涉及门类过多,本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全国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针对炼油、乙烯、芳烃排污单位,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求在2017年年底之前完成,其他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推进。

石化工业排污许可管理特点
一,原则上根据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纳入许可范围。考虑可操作性,对石油炼制工业管控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进一步细化。与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后企业实际情况密切结合,在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两个排放源,并根据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项目。

二、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管理上体现差异化。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特殊排放口(即火炬)不许可排放限值,但需要计算实际排放量。

三、与改善环境质量密切结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管控。本标准对“设备与组件泄漏”、“有机液体装载”和“有机液体储罐”三个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源项实施量化管理。

四、自行监测既考虑核算实际排放量需要,又兼顾企业经济负担,将主要排放口中排放量较大的催化裂化、硫磺回收锅炉、锅炉、焚烧炉和规模大于14兆瓦的加热炉废气排放口设置自动在线监测,可占全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约70%排放量。

五,实际排放量的核算,主要目的是要体现出环保措施和管理水平的差异,倒逼企业提升环保管理能力。为确保核算方法统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废气根据《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实际排放量。如环保部后续有新的核算方法出台,从其规定。

六、合规判定的“合规”有两层含义——许可事项的合规和企业环境管理的合规。许可事项中最重要的是排放限值合规,即实际排放的浓度和总量需要分别满足许可排放的浓度和总量要求,环境管理的合规包括企业台账记录的内容、频次,自行监测的执行情况等等都满足许可证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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